建设工程律师之原告资格类型篇的内容介绍如下:
行政行为的“相对人”,本来是学术用语,但经过法定化,其内涵更加明显。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,直接受到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法律效果的主体。侵入性行政行为的被害人、受益性行政行为的申请人,如果判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,当然可以根据其自由权或者受益权,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。
此时,案件范围的“实际影响”标准与相对人的原告资格标准一致,只要行政行为构成“实际影响”,相对人就有原告资格。其他私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,需要就是否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进行判断。即,是否构成利害关系人必须根据“利害关系”标准进行判断,与案件范围的“实际影响”标准相分离,集中在原告资格问题上。
行政行为对个人的侵害大致有两种类型。一是规范性侵害,是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产生的侵害。二是事实上的性侵犯,是指行政行为间接或无意的侵害。事实上的性侵犯缺乏行为目的性、法律效果的直接性,或者两者兼有。
建设工程律师提醒,行政对人以外的人造成的“第三者侵害”,例如建筑许可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缺乏法律效果的直接性。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主要体现在“第三方侵害”的情况上。当然,这里的“事实性”是侵害的形态问题。之所以承认第三方具有原告资格,是因为事实上的性侵犯与行政行为密切相关,目的是通过行政行为诉讼解决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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